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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财采办〔2021〕177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专业化服务水平,营造我区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