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2日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是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息是指:
(一)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采购文件公告、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等。
(二)联合惩戒信息公示。
(三)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四)其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指定媒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的主体应当获得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授权,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在规定时限内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二条 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指定媒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发布。
第十三条 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指定媒体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采购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信息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确保发布的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指定媒体应当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得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第二十条 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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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 2021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