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2日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为西藏自治区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登记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财政部门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证明材料。
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非专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采购代理业务。
(四)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
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不清晰,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
第九条 注册地不在西藏自治区的代理机构在西藏自治区从业的,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备案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地址。
(二)在藏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在藏执业人员基本信息。
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在藏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十条 在我区执业的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双方做好移交资料书面确认后,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从业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具备档案存放场所。
在自治区、各地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满足开评标场所需要的情况下,有序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还未建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评审场地、专职人员配备和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通过内控制度,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做好记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辩,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正本,将采购文件副本交由采购人存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全区共享。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办公场所情况。包括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是否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三)专职人员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
(四)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项目代理情况。包括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到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
(六)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七)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
(八)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九)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情况。
(十)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市、县(区)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代理机构名录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进行名录登记的自治区本级代理机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采办〔2018〕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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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 2021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