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fcg2024-21924
二、项目名称:曲水县2024年第二期供氧工程项目
名称:中山清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南区建功三街3号3楼之二、1楼之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山清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南区建功三街3号3楼之二、1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刘北泉
授权代表:付孟杰
被投诉人: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城投翰林苑3栋2单元
负责人:王浩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8月26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遂于2024年9月6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评审活动中,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属于用不合理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拟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响应情况;
投诉事项3:怀疑拟中标单位“西藏滕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五、核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
首先,投诉人投诉阶段的事实和理由与其质疑阶段的事实和理由不同,且投诉人在本机关组织的质证活动当天迟到较长时间、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活动,而且在其参与的十分有限的质证过程中也未就该不同作出特别说明和解释。
其次,虽然投诉人将“拟中标单位西藏滕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并没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不具备制氧机的销售资格”作为其关于“在评审活动中,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属于用不合理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但经本机关审查,该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在实质层面属于对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的投诉,并不属于对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的投诉。故而,该事实和理由不仅超出了投诉事项所能涵盖的范畴,而且与投诉事项并不存在实质关联。
再次,在开标之前,投诉人并未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或者要求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就投诉项目供应商是否需要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解释。
最后,采购文件中也并未要求供应商应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
首先,经与投诉人授权代表付孟杰核实确认,投诉事项2、3在其质疑阶段提交给被投诉人的质疑函中并未体现,即投诉人并未针对投诉事项2、3提出质疑。
其次,投诉人迟到、未经许可中途自行退出质证活动,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投诉人就投诉事项2、3提出过质疑。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投诉人第2、3项投诉违反“质疑前置”原则。
综上,投诉事项2、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此外,在核查过程中,根据各方提供资料以及各方的确认,投诉人在投诉中提供质疑函与在质疑中提交的质疑函不一致,即投诉人在投诉阶段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核查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三)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曲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水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