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财发[2024]103号
嘉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fcg2024-21718
二、项目名称:嘉黎县第四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欢高教学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工业区
被投诉人1:嘉黎县教育局
地址:嘉黎县
被投诉人2: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泰玺华庭7栋9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针对,由“嘉黎县教育局、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内容“质疑答复: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4333830.00元,涉及图书的采购内容为“幼儿园绘本故事书”,采购金额为¥126000.00元,占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比例为0.0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设定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本项目涉及图书的采购内容仅占采购预算金额的0.029%,如为此比重采购内容专门设定特定资格条件,不利于本项目充分竞争,背离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因此,我司认为贵司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进行投诉。
(二)审查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根据前述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是否分包。经查看本项目采购文件,本项目采购品类众多,涉及玩具、教具、办公家具、儿童家具、厨房设施设备、家用电器等几百种,涉及绘本故事书的采购内容占比极小(仅占比0.029%),因此,本项目将绘本故事书一并采购有利于高效完成政府采购工作,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有其合理性,有利于采购项目的有序推进和充分竞争,符合政府采购原则。因此我局认为采购文件和采购需求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因投诉事项1中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黎县人民法院提成行政诉讼。
嘉黎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