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县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fcg2024-21999
二、项目名称:日喀则市江孜县中心医院急诊重症康复楼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青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8-1-1010室
被投诉人:江孜县人民政府(以下称被投诉人)
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卫国路2号
四、投诉申请事项
投诉人称:(一)项目招标文件里的采购人与回复函的回复单位不属于同一单位,故认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质疑回复。
(二)招标文件监护仪的参数指向特点品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对投诉申请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申请事项1不成立。
(二)对投诉申请事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投诉申请事项2成立。
本机关结合投诉书内容向江孜县卫健委进行调证,经核查未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开展10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性审查工作审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立即整改,并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江孜县人民政府或日喀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理不停止执行。
江孜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