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桑日县教育局各学校三包伙食及营养
改善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4-21567-003;gzfcg2024-21567-001。
二、项目名称
桑日县教育局各学校“三包”伙食及营养改善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西藏山南市错那县喜红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山南市错那县错那镇巴鲁路
被投诉人1:桑日县教育局
地 址:桑日县
被投诉人2:西藏腾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南市格巴小区15栋127号
相关供应商:山南泽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山南市琼结县松赞路3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8月8日,向桑日县教育局提出质疑,桑日县教育局于2024年8月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遂于2024年8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但桑日县教育局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并主张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五、调查情况
投诉人称:根据招标文件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三项内容及评分细则资格审查表第三项规定“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招标文件内并未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在2025年9月以后,且《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确说明“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及时到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
被投诉人1辩称:招标文件中的“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有效期”本意是指中标后的供货服务期(即1学年)。该采购项目涉及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人如果中标供货,《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不能正常延续的可能,但学生伙食和营养餐又无法中断,因此需最大限度排除不确定性因素。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效期”和我单位有不同理解,属于认知上的歧义。
六、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结果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桑日县人民政府(桑日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桑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桑日县财政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