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5g 4k转播车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广东金视电视节目制作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1号
(二)被投诉人1:西藏亮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幸福小区c3区11栋一单元504室
被投诉人2:林芝市广播电视台
地址:林芝市广播电视台
相关供应商: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0050
三、项目名称
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5g 4k转播车项目
四、基本情况
广东金视电视节目制作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西藏亮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5g 4k转播车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005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转播车底盘及箱体建造
1.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汽车销售”经营范围,不具备该项目销售转播车的履约能力。
2.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依维柯”品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投诉事项二:中标结果公示
1.中标结果公告未公示金额较大设备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等信息。
2.招标公司未按照要求公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相应分项的得分和总得分。
二、投诉请求:
我公司认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招标代理公司存在有意隐瞒需公示关键信息。
请求:因此,我司有理由怀疑在此次招标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损害了潜在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利益,建议林芝市财政局彻查并予以纠正,追究违法违规单位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利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针对投诉事项一(1),根据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关于“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 5g 4k转播车项目”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经我局核实,一是贵公司提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汽车”经营范围,不具备该项目销售转播车的履约能力”的质疑,不符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177号)文件附件中第(一)项在设置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中的第(2)条“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列明对经营范围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二是中标候选人提供的《关于提供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 5g 4k转播车项目佐证材料的答复》,能够明确的知道中标公司有相关履约能力。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一(2),根据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关于“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 5g 4k转播车项目”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招标文件中要求转播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法规和规定要求,中标候选人单位也对此项进行了响应。且中标供应商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1),根据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关于“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 5g 4k转播车项目”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经我局核实,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西藏亮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确实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按要求进行了中标结果公告。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2),根据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关于“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 5g 4k转播车项目”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经我局核实,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西藏亮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文件要求,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迅道5g 4k转播车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0050)投诉事项一(1)、(2)、投诉事项二(1)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迅道5g 4k转播车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0050)投诉事项二(2)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另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我局根据《林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林芝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财采办[2024]01号)文件要求,将在年底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6日